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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2004年至今,我國的汽車召回制度已經走過了七個年頭。七年來,消費者對待召回的態(tài)度也從抵觸到接受,認識到這是廠家對產品、消費者負責的一種表現(xiàn)。然而,最近圍繞汽車召回的一些糾紛,卻令召回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開始顯現(xiàn)。 去年5月份,某品牌汽車宣布召回旗下一款車型,以解決該車輛存在的低速熄火問題。然而,部分車主在4S店接受召回維修后,問題仍未根本解決。而且,召回后車輛還出現(xiàn)了收油不減速、剎車踩不住等新問題。 為何召回反而增加了問題?據(jù)媒體報道,召回廠商沒有采用更換缺陷配件的方法,而采取給汽車電腦升級的方法。換件每輛的成本高達上千元,而電腦升級每輛車僅需五十元。這種召回不是以消除車輛的隱患為前提,而是以降低成本為前提的。 筆者認為,這種不誠信的召回只能“頭痛醫(yī)頭,腳痛醫(yī)腳”,卻不能從根本上去標本兼治、一勞永逸。從某種意義上說,中國的召回陷入了這樣的怪圈,即缺陷難認定、賠償談不上、召回不徹底。 筆者認為,現(xiàn)行汽車召回制度是對汽車生產商們誠信的一種考驗,仍有較大的完善空間,如法律規(guī)范效力等級較低,汽車召回違規(guī)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,對汽車廠商召回義務的規(guī)定過于籠統(tǒng)等等。因此,對召回制度的完善,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。 第一,制定更高效力的汽車召回方面的法律或法規(guī),早日出臺《汽車管理召回條例》。我國目前的汽車召回的法規(guī)依據(jù)主要為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(guī)定》等部門規(guī)章,法律位階過低,國家應加緊出臺《汽車管理召回條例》,將來還要制定適用于所有產品的綜合性的《產品召回法》,讓召回制度對所有的產品類別實現(xiàn)全覆蓋。 第二,加大對汽車廠商違法召回的行政處罰力度,并明確對汽車消費者的賠償責任,F(xiàn)行的《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(guī)定》處罰最高權限僅為區(qū)區(qū)3萬元的罰款。相比較美國動輒以“億美元”為計的處罰,國內的3萬元罰款對于汽車廠商來說根本無法起到威懾作用。雖然《汽車產品召回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(征求意見稿)第40條和41條對行政處罰力度上有很大的提高,但對消費者民事賠償責任卻仍只字未提。為了填補目前對消費者召回賠償與補償規(guī)定的法律空白,建議在《汽車產品召回監(jiān)督管理條例》第四章的“經營者及有關各方的義務”中增加明確的內容,以規(guī)定生產者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,從而扭轉企業(yè)違法侵權時只有行政處罰而沒有民事賠償?shù)牟缓侠砭置,讓普通消費者權益得到救濟,損失得到補償。這也是“執(zhí)政為民”的理念在立法工作中的落實。 第三,在完善召回信息備案制度的基礎上,建立對汽車廠商召回實施方案的前置性審查和監(jiān)督制度。為了從召回啟動階段杜絕部分汽車廠商不誠信不負責任的召回行為,國家質檢部門應對廠商上報的召回具體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,審查條件和原則為廠商召回方案是否能徹底解決隱患,否則應責成其重新申報方案直至符合審查條件為止,只有在廠商的召回實施方案被審核批準后,其才能開始實施。通過此種前置審查程序可從源頭禁止汽車廠商在召回中偷工減料、治標不治本的不誠信行為。 第四,對汽車廠商多次召回仍無法解決車輛隱患的,應當規(guī)定一定的最終解決措施,如先退車、暫止銷售等,最后直至吊銷該車輛生產許可證。 上一頁12下一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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